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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保护部发布《环境监察稽查办法》
时间:2014-09-25

 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向媒体通报《环境监察稽查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相关内容,要求市级以上环保部门不断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力度,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,提高依法行政水平。

  这位负责人指出,今年上半年,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中,仅9个城市达标,全国地表水962个国控断面中,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高达10.7%。严峻的环境形势从客观上要求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,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。但是,环境执法不规范、不到位的问题却比较普遍,环境保护部2012年专项稽查数据显示,42.6%的《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》存在记录不规范问题,18.7%的《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》存在记录与企业污染源现场的历史守法状态不符问题,49.9%的行政处罚案卷调查取证材料存在证据不完整、不规范问题。现有执法状况表明,环保系统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内部的规范化管理。同时,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将“违规审批”、“包庇违法”、“未依法作出停业、关闭决定”、“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”、“违法查封、扣押”、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”、“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”、“截留、挤占或挪用排污费”、“其他违法行为”等9种情形明确列入追责范围,环境监察队伍的追责压力巨大。为有效应对严峻环境形势,规范执法行为、提升执法能力,履行好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所赋予的监管职责,在历经5年全国稽查试点的基础上,环境保护部出台了《办法》。

  这位负责人说,《办法》不仅对环境监察稽查的定义、类型、机构、人员、权力、责任、内容、程序、奖惩措施、与其他规章的衔接方式以及施行日期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,还给出7种常用的稽查文书模板,便于统一操作。

  这位负责人表示,《办法》具有以下5方面的特点:一是弱化了不同环境监察机构间职责的差异,统一了稽查内容。二是突出了稽查工作的专业性,对稽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,要求能够摒弃个人利益、公正执法,并熟练掌握环境监察工作技能。三是体现了稽查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,对稽查程序和文书制作进行了严格规范,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稽查的随意性。四是突出了赏罚分明、罚过相当的原则,列出了5种表扬和15种惩戒情形,规定了“三种内部处理”和“两种外部处理”措施。五是体现了责任划分的合理性,划分了承办人、批准人、单位负责人、上级环保部门的具体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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